为残疾人缔造一个包容,无障碍和以权利为本的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关键词,他为我们勾勒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样美好社会蓝图。中国残联朴方主席今年初在中国残联第四届主席团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对和谐社会这一蓝图作了详细的描绘:
“重建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诚信的社会。教育人们不仅追求自身的幸福,而且关心其他社会成员的幸福,还关注着人类和地球的命运;人们应当有理想,有道德,有责任感,有纯洁的心灵,有博爱的胸怀;人与人之间,要兄弟姐妹一样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社会氛围要融洽祥和。人们要注重诚信,言必信,行必果,虚伪、谎言和欺骗应当受到人们的唾弃。
“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人与人之间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虽然社会有分工,人们从事的职业千差万别,但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受到尊重和保障,人人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参与的机会,不会因为地域、民族、性别、肤色、信仰、地位、阶层、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而厚此薄彼。
“人人各得其所、各安其位、安居乐业。这个社会应当是有秩序的、富足的、安康的。社会成员少有所学,壮有所为,老有所养。在不同的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尽其所能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从社会取得应得的一份报酬,还可以凭着自己的努力获得升迁机会。在不同的居住环境中生活的人,虽然生活水平有差异,至少都能达到小康,都能过得体面、温馨。即使是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也能得到社会的充分救助,保证温饱无虞。”
这是一个美好的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我想这也就是召开“坚持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研讨会的目的。本文从残疾人这个角度,谈为残疾人缔造一个包容,无障碍和以权利为本的和谐社会。
“为残疾人缔造一个包容、无障碍和以权利为本的社会”是联合国亚太经社会成员和准成员政府2002年5月22日通过的第58/4号决议提出的。一个“包容的”社会意味着一个为了所有人的社会;一个“无障碍的”社会意味着一个没有物质和观念上的、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上障碍的社会,一个“以权利为本的”社会意味着一个以人权、包括发展权概念为基础的社会。对残疾人来说,这就是一个美好和谐的社会。
一、利益协调体现社会公平、公正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转型,社会利益关系出现了明显的变化趋向。一方面,伴随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步建立,使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投入与社会财富获得紧紧连在一起,人民普遍获得了实际利益。而另一方面,因地域、性别、地位、健康等因素导致的弱势群体,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典型的如残疾人,由于生理、心理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能处于不利地位,那些残疾程度较重、受教育水平较低、自身素质不高的残疾人与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差距明显拉大,甚至基本生活都不能完全保障。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残疾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全国6000万残疾人总体上属于弱势群体,贫困残疾人处在更加不利的地位。
残疾人群体中客观上存在两个方面的因素使其处于难以自我摆脱的贫困状况:一种是天灾人祸疾病造成残疾后,为寻求治疗康复,残疾人家庭几乎都是倾其所有,耗费多年时间,寻医问药,最后大多数人仍无法逃过残疾,却使家庭债台高筑,而家庭的其他劳动力多年陪伴护理,更使这个家庭陷入贫穷无法摆脱。另一种是生理、心理障碍严重的残疾人,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以及劳动能力等多方面都受到影响,处于竞争劣势或没有竞争能力,需要政府、社会家庭给予扶助。
社会利益差距的加大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此,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4.7:1,尽管不少专家提出国际上通行的用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差距的方法并不一定适用于中国,但中国的贫富悬殊问题已达到危险水平是不争的事实。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担起重要职责,也就是说政府要通过利益协调,对市场的初次分配进行再分配,即政府通过税收把富人的一部分收入拿过来,然后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补贴给一部分穷人。
朴方主席说“扶助贫困残疾人,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减少贫富差距,有两个办法,一个是限制高收入,一个是提高低收入。这要靠政府采取经济、政治、法律等手段,运用财政、税收、社会保障等政策杠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转移支付体系,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控。残疾人群体,生活在最底层,用这种调控手段解决他们的贫困问题,就可以有效地提高低收入的水平线。”
利益协调不是“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也不是施舍、分一杯羹,而是对不平等起点的竞争给予公平、公正的调整。生活在穷山恶水那样环境中的人与生活在大都市里的人是难以对等地谈竞争的,同样残疾人与健全人也是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利益协调,体现社会的包容性,可以化解利益矛盾,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使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所强调的:“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社会保障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
对于贫困残疾人,特别是那些为寻求康复而致家庭负债的残疾人家庭和生理、心理严重障碍的重度残疾人,还包括越来越多的老年残疾人,国家要尽快建立康复救助机制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要逐渐转变思路,将慈善观念转变为以权利为本。我国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救助是劳动者在其不能维持最
